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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3篇

时间:2022-09-23 11:55:04 来源:文池范文网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3篇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 第1页共16页2022年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3篇,供大家参考。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3篇

篇一: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

1 页 共 16 页 2022 年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自我革命,坚持敢于斗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是派出机关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推动驻在单位切实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四条 派驻机构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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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敢于善于监督,完善常态化监督工作机制;

  (四)坚持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各项监督统筹衔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体落实;

  (六)坚持监督与被监督相统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监督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履职方式,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增强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性,推动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本级党和国家机关、所管辖的国有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者依法派驻监察机构,派驻监察专员并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该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合署办公。

  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业务关联度高,或者需要统筹力量实施监督的相关单

  第 3 页 共 16 页 位,可以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担任驻在单位的党组(党委)成员,履行监督专责,不分管驻在单位工作。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定期轮岗。

  第八条 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是组务会。组务会由派驻机构正职、副职组成。组务会会议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工作部署,落实派出机关工作安排,研究讨论管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

  派驻机构应当健全组务会会议以及组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当按照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原则,结合实际设置内设机构或者明确人员分工。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设置、干部管理、工作保障等机制,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关于派驻监督工作的汇报,推动派驻机构履职尽责。

  第十一条 驻在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派驻机构工作,主动及时通报重要情况、重要问题,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材料,为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派出机

  第 4 页 共 16 页 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监督。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报告。派出机关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经常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联系、服务和保障。

  监督检查部门协助分管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

  (一)指导督促派驻机构履行职责;

  (二)对派驻机构请示报告的问题、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派出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四)办理派驻机构提请支持、协调的重要事项;

  (五)向派驻机构通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的一般性问题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情况;

  (六)联系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会同派驻机构联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开展专项检查,推动驻在单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研判驻在单位政治生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查找分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设租寻租、离职后违规从业等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督促开展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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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持配合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开展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推动驻在单位落实纪检监察建议;

  (六)其他需要联合开展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对于派驻机构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直接办理或者组织、指挥办理。

  第十六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协作开展以下工作:

  (一)协同开展专项检查、专项监督,推动解决有关系统和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协作采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

  (三)协商确定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或者由派驻机构报请派出机关指定有关地方纪委监委管辖;

  (四)联合审查调查驻在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五)其他需要协作开展的工作。

  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开展以下工作:

  (一)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

  (二)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

  (三)协作开展案件审理、复议复查和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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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

  (五)联合开展调研、培训;

  (六)其他需要协作配合开展的工作。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支持其发挥职能作用,推动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协调人员力量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十九条 派驻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驻在单位各级纪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筹,推动层层落实监督责任。下一级单位纪检机构的监督执纪工作以派驻纪检监察组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派驻机构工作,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派出的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按照规定审理有关派驻机构审查调查的案件,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在派出机关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向派驻机构反馈评查结果。

  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对本级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进行协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教育行政部门等的纪检监

  第 7 页 共 16 页 察组,按照规定协助派出机关加强对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单位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形成监督合力。

  派驻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相关国有企业纪检机构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结合驻在单位实际,重点监督检查以下情况: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

  (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对象: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二)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

  (三)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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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列入重点监督对象的驻在单位人员。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支持和督促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协助其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推动驻在单位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防控风险。

  第二十六条 派驻机构应当结合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教育,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修身律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二十七条 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的检举控告,按照规定受理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单位上级党委管理的其他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可以参与派出机关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驻机构负责审查以下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一)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

  派驻机构必要时可以审查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的案件。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依法调查驻在单位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第 9 页 共 16 页

  第三十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处理处分,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派驻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置以下申诉或者复审申请: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监察对象对派驻机构所作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

  (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对于派驻机构立案审查调查后由驻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申诉或者复核申请,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有关处置工作。

  第五章

 履职程序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应当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监督方式包括:

  (一)参加会议。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等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按照规定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谈心谈话。同党员、干部和群众广泛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听取汇报。听取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的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

  第 10 页 共 16 页 提醒纠正。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驻在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在单位机关党委、党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巡视巡察、法规法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发现和通报问题。

  (六)分析研判。分析信访举报、党风廉政等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七)廉政把关。建立健全、动态更新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八)实地调查。开展驻点调研、现场核查,精准发现驻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其他开展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派驻机构应当经常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以及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定期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况派员参加。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

  第 11 页 共 16 页 人就政治生态、作风建设、廉洁风险等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工作建议,督促完善有关制度措施。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当向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开展内部巡视巡察提供以下协助:

  (一)通报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

  (...

篇二: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总体评价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

 用工匠精神做深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 ..................................................... 2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多措并举遏制“微腐败” ................ 5 聚焦“微权力”用好“靶向药”.................................................................. 6 用科学思维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 8 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11 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治监督 ........................................................................ 15 用心用情用力做群众利益的守护者 ........................................................... 19 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院 ................................................................................ 21 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 ................................................... 24 将质量意识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 27 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在“真”字上下功夫 ....................................... 29 派驻纪检监察组特色亮点创新工作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 31

 用工匠精神做深做实做细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党员干部的表率,勇于在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情世故盛行的当下,切实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对“讲情面”者“不讲情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带头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团结统一,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秉承着如琢如磨、业精于勤的工匠精神,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各项任务同当前工作结合起来,立足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职责,聚精会神抓四风,心无旁骛反腐败,对标对表认真落实全会精神部署。

 培养“木匠精神”,善“锯”守规矩。木匠做工要求精准,会熟练使用绳墨、规和矩几种测量工具,做到方圆有度、尺寸分明,这是中国传统木匠的看家本领,从事纪检监察工作亦然。一是“陈绳墨”,分辨曲直。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这一“绳墨”就是讲政治,是行为准则。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党性强、作风硬,带头执行党的政策,带头守规矩,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要牢记“七个有之”“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二是“规画圆”,心不变、脚不停。木匠用规画圆,一端固定,作为圆心,圆心不变,即初心不改,另一端围绕圆心旋转,则象征着纪检监察干部的脚步不停。纪检监察干部守初心、担使命,最基础、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但是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的任务更艰巨,在推进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永不停步,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三是“矩画方”,有所戒、有所止。面对利益诱惑和考验,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有敬畏心,用好心中的“拐尺”,牢记“俸禄之外皆非法”,不要越“雷池”半步。要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心中要有戒尺,学会“锯”除“要害”,自我提升。

 培养“铁匠精神”,敢于动真碰硬。古有包公“铁肩担道义”、明察秋毫,今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韧劲。由此可见,古往今来“铁”字在中国文化中有着特别的意义。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当铁匠,以不怕烈火熏炙的胆量,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一是素质要过硬。纪检监察的职业特点,决定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做党员干部的表率,勇于在社会矛盾纵横交错,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情世故盛行的当下,切实做到不为人情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友情所累,

 对“讲情面”者“不讲情面”。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廉洁治家,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二是作风要过硬。纪检监察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加强调查研究,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的过程中破解难题,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本领要过硬。一个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光有素质、有胆识还不够,还要有铁匠般专业的锻造技术。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具备较强的理论修养,也要有能干事干成事的业务水平,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家里手。

 培养“泥匠精神”,学会统筹兼顾。一个出色的泥瓦匠在砌墙时,会在石块相互咬合后,再敷砂浆、校准绳。如果只是石块的简单堆砌,乱搭一通,最终也会倒塌,这就是在统筹兼顾中把握整体的艺术。纪检监察干部做工作也要像泥匠砌墙一样,既要从大局着手,又要考虑到每个石块的特征,才会实现“1+1 大于 2”的整体效果。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多次出现“一体”“统筹”“贯通”等词,这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注重运用统筹兼顾、一体推进科学方法的体现。无论是把监督贯穿于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还是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无论是一体做好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还是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无论以系统施

 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还是用好“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功效,统筹兼顾的理念都贯穿其中,这使得各个环节、步骤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工作的系统性、实效性不断增强。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多措并举遏制“微腐败” xx 市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从细处着眼,从微处入手,抓早抓小,把“微腐败”遏制在“微”阶段,使党员干部敬畏法律法规,让“微腐败”无处遁形。

 抓好“微教育”增强“免疫力” 立足日常监督,着重对党员干部身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动态研判。聚焦请客送礼、收送红包等“微问题”,定期组织“微教育”,通过主要领导集体谈话,讲廉政党课、约谈提醒等方式常“敲边鼓”“咬耳朵”,教育党员干部牢记职责,明辨是非,增强党员干部对各种诱惑的“免疫力”。

 用好“微时间”。针对被监管单位工作人员事务繁杂、时间动态分散的实际,派驻组力推见缝插针抓教育,把对党员干

 部教育融入到领导班子联席会、重点工作推进会之中,常提醒、常教育。以对服务对象的工作态度、考勤纪律、承诺事项、工作实效等问题为靶标,及时教育、谈心,纠治视线内的问题。善用 8 小时之外时间,抓住当前社会热点、工作特点和基层盲点为话题,有针对性地抛出“微话题”,鼓励党员干部参与。运用“微时间”的细水慢流式灌输,把优良传统、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潜移默化地注入思想,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补足精神之“钙”,从而消除“微腐败”侵蚀的空间。

 用好“微资源”。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以微信、抖音、学习强国、各级纪委监委公众号等新媒体,开展网上网下互动交流,紧密围绕工作生活点滴,嵌入法律法规要求和道德行为准则,让党员干部在评论、分享、点评中相互学习、相互影响、相互感召,培养党员干部学法守法、敬畏法律意识,根除微腐败滋生的温床。

 用好“微警示”,营造处处有警示、时时有提醒的教育氛围,推动市民政局等被监管单位设立廉政文化墙。派驻组微信工作群结合敏感节点利用微信、短信发送警示教育微信短信,把警示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通过警钟长鸣,让“微腐败”无处遁形,增强党员干部“免疫力”。

 聚焦“微权力”用好“靶向药” 关键少数重点查。通过经常性参加监管单位“三重一大”

 会议,组织单位主要领导述责述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个人有关重点事项报告、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等方式,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的关键少数实施监督,确保关键少数不出问题。

 重要岗位经常查。紧紧抓住财务核销、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人事任免等重要岗位,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档案,用好纪法标尺,对监察中发现的违规操作、人为干预、以权谋私等问题严肃查处,形成震慑。

 重要节点随机查。结合清明、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及升学、入伍、婚庆等家庭生活大事,派驻组开展随机检查或暗访,重点访查收送礼品礼金、公车私用、公款吃喝、举办升学宴等违纪活动,使党员干部敬畏法律法规,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揪住“微毛病”剔除“病原体” 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发生在基层监管对象中“微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杜绝“宽松软”,坚持抓早抓小,遏隐患于未发。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违纪现象和违纪行为,严格正风肃纪,决不姑息迁就,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年初以来,整改问题 4 件,批评教育 8 人,立案 2 人。

 严肃追责问责。逐步压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主体责任缺失、履行责任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处一起,既处理当事人,又追究责任人,形成真抓真严,敢抓敢严,长抓长严的强大震慑。

 严把案后治理。对于典型的违规违纪案例,派驻组既依纪依法进行惩治,又对案件发生的原因、形成的教训及当事人的忏悔进行总结梳理,达到以案促改,堵塞制度漏洞,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治本效果。

 用科学思维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届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指出,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围绕现代化建设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十四五”开好局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 100 周年。

 在把握全局中强化战略思维。要有放眼大局的整体意识。要有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摒弃麻痹思想,必须深刻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复杂性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性,增强忧患意识,把

 “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坚决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违法问题。要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纪检监察干部要敢担当善作为,着力培养敢担当的气质,锤炼善作为的能力,坚定信念,坚强党性,砥砺坚如磐石的政治定力,以铁面执纪的实际行动、惩恶扬善的工作成效来体现对党的绝对忠诚,把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在统筹兼顾中强化辩证思维。要坚持一分为二。要用辩证的眼光去洞察纪检监察工作各方面的内涵实质,既要看到有利的一面,也要看到不利的一面;既要看到自身的优势,也要看到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既要看到发展的机遇,也要看到存在的风险与挑战。要坚持联系发展。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用开放的胸怀和宽广的眼光谋发展、定战略、做决策,聚焦职能作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对上与对下的统一、谋划与落实的统一。要坚持抓住重点。纪检监察干部应主动聚焦“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在症结点上出实招、出妙招,做到重点突破、带动全盘,有力有序推进纪检监察工作。

 在整体筹划中强化系统思维。要强化全局意识。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深入研究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关联性和各项举措的耦合性,科学

 建立“十四五”规划总体目标,明确“路线图”,制定“时间表”,落实“责任人”。要加强分类指导。充分发挥领导机关“总调度”作用,搞好阶段划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因情因宜,搞好分类指导、分片治理、分块整治,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要把握节奏力道。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握特点,遵循规律,结合实际,在抓落实过程中,切实摒弃照搬照抄、生搬硬套,搞上下一般粗的做法。

 在防范风险中强化底线思维。要有原则意识。无论干什么工作,都要明确基本原则、基本方向和基本目标。要有短板意识。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纪检监察干部要有短板意识,正确对待亮点与成绩,摆脱看待间题的名利思想,树立直视问题的正确态度,拥有直面问题的宽广胸怀。要有“边界”意识。要增强政治鉴别力、政治敏感性,具有政治定力,进一步扫除思想之尘、作风之弊,对法纪制度要时刻怀有敬畏之心,做到不越边界、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要有“小节”意识。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在道德修养、生活情趣上务必注重小节,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自觉做到洁身自好、知足常乐、修身正行,“每日三省吾身”,积蓄做人的底气、做官的正气和做事的硬气。

 在兴利除弊中强化创新思维。要勇于更新观念。牢固树立“创新就是责任”“创新就是能力”“创新才能发展”的理念,坚决防止和克服不思进取、因循守旧、不敢创新、不愿创

 新的现象,多一点“吃螃蟹”精神,紧紧盯着新环境、新形势和新任务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破解问题,自觉肩负起创新的责任和使命。要勤于总结反思。反思工作理念是否先进,反思只管局部不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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