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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意见

时间:2022-09-11 13:20:03 来源:文池范文网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各乡 镇人民政府, 县直相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完善村卫生室功能, 规范服务行为,加快推进我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提高制度的可及性, 降低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基本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 14 号)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省政办发〔2011〕 75 号)

 省卫生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物价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省卫办发〔2011〕 50 号)

 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省卫农卫发〔2012〕3 号)

 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现就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 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村卫生室在县卫生局和所在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 由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 下同)

 实行“一不变两独立三统一”管理, 即乡 村医生人员身份不变; 财务独立核算、 责任独立承担; 统一业务指导、 统一药械管理、 统一绩效考核。

 在乡 镇卫生院设立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办公室, 负责指导、 监督村卫生室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落实新农合政策。

  (一)推行一村一室, 明确职责职能。

 综合考虑服务人口、 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按照“一村一室一人”的原则, 合理设置行政村卫生室,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服务半径大于 2.5km 且人口多于 2002 人的行政村, 由村委会申请, 乡 镇卫生院、 乡 镇人民政府审查, 经县医改领导小组核准后, 可安排 2 人。

 采取公建民营、 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 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行政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集体无偿提供, 村卫生室业务用户原则上不小于 60 平方米, 布局合理, 诊断室、 治疗室、 药房、 观察室四室分开设置, 主要工作制度、 岗位职责、 防保数据、 基本药物价格和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主要承担本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 一般疾病的诊治、 新农合政策落实等公益性职能, 并享受政府相关补助政策。

 未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其他村卫生室, 一律更名为“XX 村××(村医姓名)卫生所”, 只承担一般疾病的诊治职能, 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不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二)推行政府采购, 确定乡 村医生。

 按以下程序确定行政村卫生室乡 村医生, 对乡 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1、 公开自愿报名。

 由本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 村委会签署意见、 乡 镇卫生院审查, 经乡 镇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县卫生局审核。

  2、 公开考试准入。

 按照《执业医师法》 和《乡 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

 凡身体健康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和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或具有经省卫生厅注册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 村医生均可报名参加, 原则上男性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 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需要的, 年龄可适当放宽。

 以县卫生局组织的全县乡村医生业务理论和电脑知识考试成绩为基础, 结合乡 村两级的考核得分, 按村择优录取。

 空白村可从一村多室的乡村医生中调配。

  3、 公开签订协议。

 行政村卫生室乡 村医生确定后, 由乡 镇人民政府与村卫生室乡 村医生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对乡村医生实行一年一考核、 两年一考试的动态管理。

  二、 加强药品配送和管理

 1. 村卫生室每月定期向乡 镇卫生院报送药物采购计划, 卫生院通过 XX 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 对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 XX 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 统一结算、 统一监管。

 各乡 镇卫生院要建立辖区内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存台帐。

 中标药品配送企业将药品配送到卫生院, 由村卫生室统一到卫生院领取。

  2. 村卫生室接收药品应严格执行验收、 索证等制度。

 村卫生室购进基本药物必须及时建立进销存明细台帐, 注明药品名称、 数量、 剂型、 剂量、 产地等, 详细记录出、 入库药品信息。

 配送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予更换或退货的, 乡 村医生要时报告乡镇卫生院, 逐级上报县卫生局。

  3. 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 XX 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 不得使用非目录药品。

 对于采购到的药品及时验收入库、 录入农村卫生信息系统, 按照采购价格明码标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4. 村卫生室应每月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 核算药品购入、 销售数量和金额, 清理过期、不合格药品。

  5. 实施卫生信息化的行政村卫生室, 销售的药品必须打印电子处方, 并注明药品费用,分月统计药品销售总额等相关信息, 分月装订, 以备统计药品销售金额和上级部门进行药品补助核查。

  6.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 村卫生室于每月底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 向辖区卫生院报送本月基本药物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包括基本药物购销总金额、 门诊人次和次均门诊费用等)。

 各卫生院每 5 日前将辖区内村卫生室上月的药品进销存情况上报县卫生局。

  7. 严格药款支付制度。

 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货款由村卫生室和乡 镇卫生院核实数字、 县医改办核查采购品种和采购渠道后, 村卫生室的购药款由乡 镇卫生院转到会计核算中心, 再由乡 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支付给药品配送企业。

  8. 村卫生室要规范药品使用, 提高处方质量, 防止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物现象的发生。

  三、 村级门诊统筹支付方式

 (一)适用范围。

 我县新农合村级门诊补偿限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一村一室。

 村卫生室的新农合支付方式, 由过去的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转变为实行总额包干模式。

  (二)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到行政村卫生室门诊治疗, 医药费用在 10 元(含 10 元)以下的由

 患者据实支付, 费用在 10 元以上的, 参合农民支付诊疗费 10 元, 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全额补偿。

  (三)门诊次均费用控制标准。

 村卫生室门诊次均费用控制在 26 元(含诊疗费和药费)以内,按月核算, 超额部分由村卫生室承担,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四)门诊人次控制。

 村级门诊人次实行总量控制, 门诊控制人次=本村参合人数×l.5, 按年核算, 超额部分由村卫生室承担, 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各乡 镇要根据各行政村参合情况报县卫生局、 县合管办备案。

  (五)村级门诊补偿、 结算程序

 1. 村级门诊补偿采取即时即补的方式进行补偿。

  2. 参合患者凭惠农联名卡、 身份证或户口薄在村卫生室就诊, 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核查患者证件。

  3. 村卫生室建立新农合门诊病人登记制度, 使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登记本》 如实登记门诊就诊病人; 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和发票, 并由病人或家属在发票、 处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汇总表》 (见附件)等资料上签字确认可;将补偿信息输入新农合系统, 同时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审核表》, 办理补偿手续, 患者签字认可。

 门诊费用低于 l0 元的不予登记。

  4. 村卫生室每月 2 号前按月提供 XX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汇总表、 XX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审核表、 发票、 处方等材料向各乡 镇卫生院申报上月门诊补偿款。

  5. 各乡 镇卫生院应安排专人承担本辖区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算申报工作。

  6. 各乡 镇卫生院每月 5 日前分村汇总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汇总表》 报送县合管办。

  7. 县农合办复审后, 每月结算、 拨付一次。

  四、 建立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

 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 根据乡 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

 对乡 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室, 除中央和省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专项补助外、县级财政按照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额的 15%进行补助。

  五、 监督管理

 (一)乡 镇卫生院以月为周期, 查阅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存台帐、 处方、 药品购入清单, 核实

 本月药品销售金额。

 对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 未如实记录药品进销存台帐、 从非中标企业采购基本药物和私自与药品企业进行交易的村卫生室, 一经查实, 将扣发村卫生室的基药财政补偿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 经济、 法律责任。

  (二)县卫生局对卫生院代购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进行管理和监督, 确保公开透明、 合法合规。对不履行村卫生室免费代购药品职责, 采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收受药品生产、 经营、 配送企业钱财、 贿赂、 变相贿赂或其他利益等行为的; 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 视其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聘请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村民代表、 党员为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监督员, 公示上墙, 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四)各乡 镇人民政府,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加强管理, 相互配合, 做好村级门诊统筹支付工作; 县卫生局、 新农合办要加强对村级门诊补偿工作的监管, 加大稽查力度, 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各乡 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 各村卫生室要熟悉和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和规定, 准确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新农合政策, 努力做到合理用药、 合理检查、 因病施治, 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方便参合患者。

 村卫生室有下列情形者, 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 暂停或取消门诊统筹定点资格, 情节严重, 涉及犯罪的, 交司法机关处理。

  1. 证件审查不严, 将非参合农民纳入补偿的;

  2. 使用非治疗性药品及与病情无关药品的;

  3.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 未执行药品零差价销售的;

  4. 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

  5. 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本意见自 2013 年月日起执行; 《2012 新农合补助实施方案》 (汝合管委发〔2012〕 1 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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